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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发布日期:2018-06-22 字体:[ ]


办理机构 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站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联系电话:0634-6222323)
市人防办莱城区办事处(莱芜市高新区莲花山路人防大厦1005室),联系电话:0634-6077005
市人防办钢城区办事处(莱芜市规划局钢城分局5楼),联系电话:0634-6885618.
联系电话 0634-6222323
监督投诉电话 0634-6212760
工作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和设施,可申请开发利用。

2、所需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申请报告
(2)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许可审批表一式四份
(3)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非制式)
(4)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非制式)

3、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地址: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联系电话:0634-6222323)
市人防办莱城区办事处(莱芜市高新区莲花山路人防大厦1005室),联系电话:0634-6077005
市人防办钢城区办事处(莱芜市规划局钢城分局5楼),联系电话:0634-6885618.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获取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
1.补正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当场补正或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并明确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或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并加盖人防部门专用印章。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人防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人防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防部门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
(三)办理进程查询
详见提交方式。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核发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许可审批表、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许可证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

5、我想下载表格

3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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