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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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和设施,可申请开发利用。 |
(1)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申请报告 (2)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许可审批表一式四份 (3)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非制式) (4)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非制式)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地址: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联系电话:0634-6222323) 市人防办莱城区办事处(莱芜市高新区莲花山路人防大厦1005室),联系电话:0634-6077005 市人防办钢城区办事处(莱芜市规划局钢城分局5楼),联系电话:0634-6885618.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获取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 1.补正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当场补正或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并明确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或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并加盖人防部门专用印章。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人防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人防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防部门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 (三)办理进程查询 详见提交方式。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核发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许可审批表、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许可证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