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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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2.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4.经确认已无战时使用价值,也无平时开发利用价值的工程; 5.与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的城建施工发生矛盾且难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工程。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所需材料 (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报告 (2)人防工程拆除许可审批表一式四份 (3)人防工程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剖面图、工程现状描述和施工方案 (4)人防工程补建或补偿协议书。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地址: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联系电话:0634-6222323。 市人防办莱城区办事处(莱芜市高新区莲花山路人防大厦1005室),联系电话:0634-6077005. 市人防办钢城区办事处(莱芜市规划局钢城分局5楼),联系电话:0634-6885618.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获取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 1.补正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当场补正或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并明确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或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并加盖人防部门专用印章。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人防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人防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防部门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 (三)办理进程查询 详见提交方式。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核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审批表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二十八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